AToken钱包拥抱政策——央行数字货币DCEP和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新规
最近区块链概念火热,而近两天更是好消息频出:
1. 发改委将淘汰产业中的虚拟货币挖矿删除
那么央行数字货币到底是什么?
央行数字货币是纸钞替代,它的功能和属性和纸钞完全一样,能像纸钞一样的流通,采用双离线支付:能够想象的场景是,两个无需联网的手机,轻轻一碰便能完成支付。这极大地简便了传统纸币的操作流程。
那么央行为什么要发行这样的数字货币呢?
首先,为了保障自己的货币主权和法币地位;
其次,降低纸币,硬币印制发行,回笼,贮藏的成本
再者,满足用户的匿名支付需求,当然了这并不代表DECP完全匿名。央行在监管犯罪时将通过大数据处理,分析犯罪,而这些被标记的交易,央行可以通过大数据和数据挖掘技术进行身份对比,从而找出相关人员。
02 香港数字货币资产监管新规
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香港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给牌照。在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证监会表示,主要的发牌条件包括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以及仅向充分认识虚拟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此外,平台营运者将须采用信誉良好的外间市场监察系统,以补足其本身的市场监察政策及监控措施。平台营运者亦应确保,就保管虚拟资产所涉及的风险而投购的保险时刻生效。
在监管制度方面,证监会指出,平台一经获发牌,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但只要平台牵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资料来源:
《科技金融前沿:Libra与数字货币展望》——穆长春
香港证监会: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