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虚拟货币处置先河
2023年8月25日,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其他17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的第36条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可以与发行预付卡和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就合法处置预付卡和虚拟货币达成协议。协议中的回收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和预付卡的面值或余额的80%。这标志着中国首次在官方层面上对处理涉案虚拟货币的方法进行了试验性探索。
01 虚拟货币变现之「急」与「难」
最近,全球经济的不景气导致各行各业陷入瓶颈,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逐渐紧张。为了缓解财政困境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将涉案财物变现成为一个可行的选择。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规模的迅速增长,中国司法机关在打击各种涉虚拟货币犯罪行为时,收缴了大量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BTC)、以太坊(ETH)和泰达币(USDT)等。
一个典型案例是2022年的沙洋县“没收虚拟货币”第一案。2021年,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有人在手机应用上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执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虚拟货币进行赌资的交易和结算,案件涉及的资金流动高达4000亿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采取了冻结措施,针对该案的虚拟货币账户(当时价值约10亿元人民币),并于2022年10月,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对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进行了没收。这一案例成为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没收虚拟货币的案例,其巨额金额令人震惊。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被罚没的虚拟货币时尚未找到较好的解决途径。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会选择直接封存被罚没的虚拟货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在2017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在2021年9月2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这些文件明确规定:
1: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法律偿还能力,因此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和使用。
2: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这包括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以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这些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认为涉及多种犯罪,因此应当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鉴于以上法律和政策要求,虚拟货币的合法使用和流通面临着严格的监管和限制。因此,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一般会选择将被罚没的虚拟货币直接封存,而不会将其投入流动资金以融入国家经济。这一问题仍需要在法律和政策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以寻找更为合适的处理方式。
这一规定导致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几乎完全绝迹,无论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中国境内都不得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尽管这一规定有力打击了当时在中国盛行的虚拟货币犯罪行为,但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即中国的司法机关目前无法采用传统的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和变现被扣押、查封、罚没的虚拟货币,甚至影响了民商事活动中涉及虚拟货币的财产分割和破产重整等活动。这一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找到更为合适的解决方
02 山东,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破局者」?
一方面感到惊讶,因为山东一直以来被视为一个稳健、保守的中原大省,但这次却成为了虚拟货币司法处理的前沿,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另一方面,他们感到高兴,因为中国的司法机关终于开始直面虚拟资产处置的相关问题,这意味着将会陆续出台相关虚拟资产处置措施,许多被冻结的涉案虚拟资产将转化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燃料”。这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虚拟货币的纠纷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先例。
(一)《通知》的法律位阶
正如之前所提到的,这份《通知》是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高级法院等地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发布的,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则、方法、详细规定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规章作为法律和法规的一种补充形式,具有重要作用。这份《通知》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范围仅限于山东省,且不得与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 《通知》的可操作性与意义
要点一,《通知》明确:「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飒姐团队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考虑到了《9.24 通知》中有关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规定。它不允许司法机关向第三方出售虚拟货币,只能与虚拟货币的发行方进行协商,以「回购」的方式将虚拟货币变现。这种处置方式对于像USDT这样具有明确发行和运营组织的稳定币来说相对可行(尽管也需要考虑虚拟货币的规模和发行方是否有回购意愿)。例如,司法机关可以与泰达公司协商回购USDT,但对于BTC、ETH等虚拟货币来说,由于其发行方的特殊性,存在一定的难度。
要点二,《通知》明确:「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飒姐团队认为,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虚拟货币的变现可能性。虽然《通知》赋予了司法机关和回购方一定的议价权,但同时也对回购价格设定了80%的底线。
因此,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大幅降低,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是虚拟货币的“面值”问题难以解决。如何确定虚拟货币的“面值”?应该在什么时间点确定“面值”?由谁来确定“面值”?其次,80%的硬性要求可能过于严格,可能会影响发行方的回购意愿。需要注意的是,多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罚没的虚拟货币总额相当庞大,即使分批回购,由于虚拟货币市场的规模问题,发行方可能无法或不愿意以80%的市场价回购这些虚拟货币。
03 写在最后
的确,作为第一个尝试的地区,山东发布的这份通知在实际操作中面临不少难题,但我们应当赞赏他们敢于探索未知领域、积极解决复杂问题的勇气和行动。虚拟货币及虚拟资产的变现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机关头疼的难题,我们期待监管机构能够以更大的决心,更快的步伐,通过不断尝试各种实践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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